中國化工學會理事會條例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規范學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工作程序,履行《中國化工學會章程》中規定的關于理事和常務理事的職責和義務,依據學會章程制定本條例。
第二章 理事會組成和職責
第二條 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按照學會章程設立,在學會章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職權。
第三條 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分別設立單位職位和個人職位兩種,承擔理事、常務理事、副理事長、理事長等職位。
第四條 本會理事單位(理事單位、常務理事單位、副理事長單位、理事長單位)為單位會員的高級類別,可選派代表出任相關理事職務。理事單位及其代表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或理事會增補產生,須在理事會任期內按規定繳納理事單位的會費。由學會特邀的某些在化工界享有聲譽的個人,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或理事會增補出任學會理事會相關職務的,可不承擔繳納單位會費義務。
第五條 對化工科學技術的發展有突出貢獻或對學會的發展做出顯著貢獻,并擔任過本會理事會各級職務的專家,經理事會討論通過,可擔任榮譽職務。
第三章 理事會召開
第六條 原則上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,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。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。理事長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,可委托副理事長或秘書長主持。
第七條 理事會(常務理事會)可采用現場會議方式、通訊方式或視頻方式召開,但涉及學會領導層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項時,須以現場會議方式召開。
第八條 理事會(常務理事會)須有三分之二以上(含)理事(常務理事)出席方能召開。當理事會(常務理事會)出席人數達不到法定人數時,按一般工作會議召開,不得以理事會(常務理事會)的名義形成決議。
第九條 當召開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時,可邀請監事會成員列席。學會工作機構的負責人可列席會議。
第四章 理事資格、職責和義務
第十條 理事(常務理事)必須為本會專業會員。
第十一條 理事(常務理事)應珍惜榮譽,遵守紀律,認真履職,按時參加理事會(常務理事會)會議。
第十二條 理事(常務理事)單位須按時按標準繳納會費。
理事(常務理事等)作為本級別理事單位的代表,須對本單位繳納會費做出承諾,并負責本單位每年按照相應級別的標準繳納會費。會費由單位承擔。
第五章 理事違規處理規則
第十三條 當理事觸犯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時,由理事會通過后,理事資格即可終止。
第十四條 以單位名義擔任理事會職位時,如該單位連續兩年未按規定繳納理事單位費用,其職位即可終止。
第十五條 理事(常務理事)連續兩次無故缺席理事(常務理事)會議,由理事會通過后,理事(常務理事)資格即可終止。
第六章 理事屆中變更和增補
第十六條 理事長、副理事長職務出現空缺時,由理事會補選,任職到本屆理事會任期結束。秘書長職務出現空缺時,由理事長提名、理事會聘任。
第十七條 代表單位出任理事會職位者,如任期內由于本單位職務變動等因素無法履行職責,則由原推薦單位重新推薦代表,由理事會進行補選。
第十八條 本條例于2022年11月28日經第四十一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,由理事會負責修訂。
第十九條 本條例的解釋權歸中國化工學會。